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政府聘任,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限暂定为一年。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随时召开。
  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会议审议内容需要,应选择熟悉情况、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委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和审批:
  (一) 审议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 审议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海城市总体规划;
  (三) 审批台安县、岫岩县县域规划及台安县、岫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四) 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重要地区和占地5公顷以上居住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 审议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
  1.城市规划区内市级标志性建筑;
  2.国家、省、市指定性重点建设项目;
  3.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铁路路线等市级重点市政项目;
  4.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5.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六) 审议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呈报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市规划局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市建设项目选址计划”;经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的规划由市政府下发批复。
  第九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是市规划委员会下设的规划管理议事决策机构。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由下列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两名,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规划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建委、人防办、房地产开发办、国土资源局、城建局、房产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和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 落实市规划委员会决定事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