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5日)修改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0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杰辉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管理,促进千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根据《国家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
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是指千山风景名胜区北部景区及仙人台景区(国家森林公园)。
第三条 凡是核心景区内的单位、居民、游客及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在千山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按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核心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核心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禁止新建宾馆、度假村、饭店等餐饮住宿场所以及住宅。
历史遗留的上述场所及住宅,应当按计划逐步迁出核心景区。
第六条 原有村民不得翻建、扩建和新建居住设施,确需新建的,应当按规划在核心景区外另行选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