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6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鞍山市牛羊屠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6月15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杰辉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鞍山市牛羊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牛羊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防止牛羊传染病的传播,避免牛羊产品中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加工、冷藏、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三条 市、县(含海城市,下同)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是牛羊屠宰加工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牛羊屠宰厂(场)设置的规划编制和实施、行业发展计划制定、牛羊屠宰厂(场)管理以及牛羊产品市场监督检查等工作。规划、工商、动监、卫生、环保、民族事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牛羊屠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牛羊屠宰厂(场)应当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并且符合城乡规划、卫生防疫、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牛羊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批实行并联审批制度,按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申请设置牛羊屠宰厂(场)的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驻市、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规划、工商、动监、卫生、环保、民族事务等部门进行审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从事牛羊经营性屠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