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系代表、委员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具体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形式,了解建议人、提案人意图,共商解决办法。办复后通过发放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征求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五)总结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承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选取好的典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可分为A、B、C、D四种办结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或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或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或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
5.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已作了介绍说明。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但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不能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或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政府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四)D类: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合理,但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2.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