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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联系代表、委员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具体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形式,了解建议人、提案人意图,共商解决办法。办复后通过发放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征求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五)总结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承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选取好的典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可分为A、B、C、D四种办结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或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或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或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

  5.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已作了介绍说明。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但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不能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或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政府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四)D类: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合理,但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2.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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