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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逐步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结,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承办人员,切实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通过办理建议、提案,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改进各项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商本级人大和政协有关部门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五条 各级政府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对同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上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后对同级政府提出的书面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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