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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粮食局关于加速推进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6.原粮食企业职工优先并充分享受有关政策的原则。为确保企业改制后有足够的持续经营能力,防止改变粮食企业性质,进而影响对农民的粮食收购,企业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职工有优先购买权并享受有关政策。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改制深度推进

  1.妥善处理好“老人”问题。根据省粮食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辽粮行〔2004〕66号)中“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在职职工逐步实行全员身份置换”的要求,下大力气解决好企业冗员问题。各县(市)、区粮食部门和市本级企业在制定改革方案的同时,还要制定详实周密的职工安置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依法办事。同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职职工和分流下岗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认真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2.妥善处理好“老帐”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等部门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处理意见>的通知》(辽财流〔2004〕451号)精神,我市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帐的对象是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清理、审计后认定的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市、县(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挂帐总额清理要彻底,政策性挂帐认定依据要充分。

  3.继续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粮食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省粮食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辽粮行〔2004〕66号)中“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粮食企业征免税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继续免征增值税”政策精神,积极协调落实此项政策。

  4.破解改制难题。要根据《辽宁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政策》的规定,积极协调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房产、信访、法院、工商等部门,在政策上予以支持,破解改制中的难题。

  五、工作要求

  1.严格履行职工安置操作程序。改制企业工会要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并邀请劳动就业部门参加。上级工会对大会程序进行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部门就职工安置政策予以解释。会议审议企业改制方案,投票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并形成决议,企业内欠和安置费用要到劳动就业、社保等部门履行依法认定程序,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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