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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失效]

  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大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再次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应当就上述提议作出的各项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做出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决定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三、业主委员会、原物业管理企业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之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新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业主委员会、原物业管理企业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做好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原物业管理企业撤管前20日,将物业项目交接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建委、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
  四、原物业管理企业撤管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原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以上资料移交给新物业管理企业。
  资料移交完毕后,移交和接收双方须签字认可,若有未移交部分,由双方列出未移交部分的清单,确定移交时间并签字认可。
  五、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查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
  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原物业管理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六、原物业管理企业撤管时,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下,将预收的交接之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的各种能源费、押金,以及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等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七、业主委员会或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依法属于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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