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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京建物[2006]23号)


各区县建委、各业主大会、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持社区和社会稳定,减少和避免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现就我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交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住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交接,以及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交接。
  二、交接事项参照以下意见进行: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决定是否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续约,或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续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原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完成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续签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决定后,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接到告知后,原物业管理企业须做好交接的准备工作。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原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依法完成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告知业主大会的日期距合同届满日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自告知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提前撤管。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业主拟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以下事项逐一表决:
  (1)是否以协议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2)是否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委托业主委员会依法与中标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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