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2007年9月30日)。 在治乱、治散阶段的基础上,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2007年10月底前,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将工作总结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政府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省政府将责令其“补课”,并暂停办理一切采矿权出让登记手续。2007年12月下旬,省政府将对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求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成效。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是国务院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的良好契机;是促进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保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上来。要加强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对矿业重点乡镇、村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传单、墙上告示等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整顿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为整顿和规范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江泽林(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周公卒(省政府副秘书长)
林诗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成 员:冯 鸣(省发展与改革厅副厅长)
杨志成(省公安厅副厅长)
傅 勤(省监察厅副厅长)
曾德运(省财政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