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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强化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执行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市、县政府自查自纠为主,省政府督导检查为辅。按照2005年以治乱为主,2006年以治散为主,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的要求,具体分五个阶段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2005年11月30日)。 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实际,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深入动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治乱阶段(2005年12月1日-2006年1月31日)。 各市、县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集中力量,全面清理、查处、取缔本行政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纠正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初见成效。
  第三阶段:治散阶段(2006年2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各市、县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整顿的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加快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调整矿权布局,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集中研究和整改,编制、实施和调整矿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通过限制矿山开采最小规模,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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