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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 各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坚决纠正。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切实做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二)编制规划,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和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低的问题。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快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县要抓紧编制本市、县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选矿厂,发展与改革部门认定为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需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选矿厂,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例。扶持和引进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矿业集团,切实扭转我省矿山企业小、散、乱的局面。
  (三)完善矿业权市场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严格执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省与市、县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
  (四)建立和完善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水务局等部门,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抓紧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投资制度。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在实施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过程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争取早日通过省人大立法出台《海南省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条例》。新建和正在生产的矿山,要制定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报经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要作为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列入。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加快治理和恢复进程。
  (五)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 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资质义务或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吊销其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资质证书、设计或方案不能科学指导生产的,对其设计或方案不予受理,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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