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厉查处收购运输加工非法矿产品行为。 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国土环境资源、公安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运输加工矿产品的行为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非法采出的矿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加工,不得为其提供经营、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对收购加工非法矿产品、无照经营的选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将铝土矿、钴土矿等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运输出岛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市、县政府及国土环境资源、发展与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林业、水务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和支持及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不予通过;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八)加大对重点矿种和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 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锆钛砂矿等资源的专项整治工作,国土环境资源、林业、工商行政管理、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钛锆矿资源开采、选矿、加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文昌、万宁等市、县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钛锆矿的行为。海口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及长昌煤矿区无证采矿、乱采滥挖的问题。昌江黎族自治县要维护石碌铁矿周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昌化地区无证采选铅锌矿的行为。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