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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洋与渔业部门不得为海域内无证勘查、无证采矿的企业及个人办理海域使用证,并依法对未经批准占用海域采矿、造成海域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查处海域无证开采行为,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扣押、没收非法采矿船只、设备;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力部门不得为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供电,对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或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要及时停止供电。
  (二)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并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探矿权人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规定在6个月内进场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不按勘查设计施工的,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要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公安部门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国土环境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情形;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转移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责令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停产整顿;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相关发证机关要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选矿厂。 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重要风景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矿的区域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破坏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和选矿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其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注销其所有证照、登记。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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