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凡是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行为均为无证勘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行为均按无证采矿论处。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环境资源、公安等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行为进行排查,一经发现,要严厉打击,立即取缔,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坑,恢复地貌植被”,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狠抓落实。整顿期间分工如下: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动的协调工作,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从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对被破坏的土地、植被和环境进行恢复;对拒不改正的,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勘查、开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或验照时,对无法提交勘查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的,不予通过年检或验照;对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要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不得批准无证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要组织警力追捕,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挠查处案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给无证勘查、开采或证照不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林业部门不得给无证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也不得批准其占用林地;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沿海防护林等特种用途林内伐林采矿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采矿,恢复原状,补种树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