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获得国家驰名商标、
省著名商标及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五日
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产品竞争力,加速鞍山经济隆起,促进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对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属于奖励范围。
2.效益和贡献原则。获奖企业必须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所获名牌称号或驰名(或著名)商标的产品必须是在鞍山地区生产制造;在本地纳税并且实际交纳税金在规定限额以上。
3.不兼得原则。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对同等级别的奖励只能获得一次;同时获得名牌产品称号和驰名(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只能就其中一项得到奖励。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奖励条件
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2.必须有正常的合法的经营活动,并且获奖当年在鞍山地区实际纳税100万元以上;
3.获奖之前2年内,企业在销售、税收、财务等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拖欠本企业职工工资及应由本企业承担的职工社会保障资金行为;
4.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5.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应符合环保要求。
(二)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鞍山地区实际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2.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鞍山地区实际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3.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鞍山地区实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