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老龄事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4〕19号)精神,制定老龄事业中长期规划,不断加大老龄产业投入,完善老年人服务设施。规划部门要将老年福利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工商、税务、物价、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等投资老龄事业,兴办老龄产业。供电、公用事业、电信等部门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和电话通讯等要按居民生活使用价格收费。鼓励社会资助和个人捐助,促进老龄事业发展。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老龄工作经费和老年人供养、医疗、保障资金的自然增长机制。为确保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所属老年人数量,按每人每年2元标准,由同级财政或从民政福利彩票收益中核拨资金,作为老龄活动经费。
(三)加强社区老龄工作,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老龄工作体制,把老年设施建设和为老年人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大力发展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老龄工作队伍。要积极探索总结退休职工社区管理新模式、新经验,不断提高社区老龄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村和社区一级老年协会建设,使老年协会有好的领导班子,有科学的工作制度,有经费来源(或经济实体),有活动场所,把老年协会真正建成老年之家。
(四)加大老龄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宣传老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宣传老年人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要大力表彰在发展老龄事业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重视老龄事业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老龄事业理论研究。各级老龄组织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探索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老龄工作视的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树立新典型,积极为党和政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六)制订产业政策,规范行业标准,促进老龄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为老龄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多渠道筹集老龄事业发展资金。各级老龄部门负责制定发展老龄产业的政策、规划和行业标准,切实加强对老龄产业的指导和管理。组建全市老龄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