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鞍山市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现结合鞍山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
(一)建立投入机制。发展农业机械化,农民是主体,政府是主导,政策是关键。要加快建立以集体、民营和个人投入为主体,国家资金扶持为导向,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机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尊重农民意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购机补贴政策为引导,通过市场机制、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采取择优选项、购机招标、入股合作等方式,积极鼓励农民、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农业机械。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扶持力度,较大幅度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市级财政要在保持现有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逐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力度。从2006年起,确保市财政对农业机械化投入资金在今年的基础上每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2006年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支持措施,逐年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对达不到市以上财政配套资金比例要求的县(市)、区,要减少或取消市财政投入的农业机械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同级农机主管部门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三)管好用好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创新、信息体系建设、适用技术和机具的推广培训等方面。其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的直接补贴,补贴重点向农业大户和农机大户倾斜。农机补贴资金要重点投放到全过程农业机械化试点和优质粮基地上。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把资金真正用在发展农业机械化上,对挤占、挪用、截留、套取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的,要追究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