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进年检方式。逐步推行“联合年检”,提倡实施网上年检,探索书面告知年检;市、县(市)区政府确定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的年检事项,必须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对于符合要求的年检事项,可将年检周期适当延长一年或更长时间,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年检对象。
(四)规范年检设置。要严格控制新增年检事项,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今后新设置年检事项,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经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论证,并由同级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
(五)加强年检收费管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年检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标准应经省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收取的费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要求,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不得变相收费、摊派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取消和保留的年检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走访基层,听取意见,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建立年检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从根本上改变只重年检、不重监管和不担责任的问题。
三、组织实施
年检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市、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地开展,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一)市直各部门及在鞍相关中省直单位的年检制度改革工作由市审改办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检阶段(10月25日至11月5日)。各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承担的年检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保留或取消意见;填报《市本级政府部门及在鞍相关中省直单位年检事项统计表》,附相关文件依据,报送市审改办。
2.审核、论证阶段(11月6日至11月20日)。市审改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清理意见对年检事项进行审核论证,积极做好与省审改办的衔接工作,研究提出《市本级政府部门及在鞍相关中省直单位保留年检事项目录》。
3.审定和公示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末)。市审改办将《市本级政府部门及在鞍相关中省直单位保留年检事项目录》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从现在开始,进行必要的准备,于2006年1月末前完成本地区年检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