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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名规范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楼门牌号码不规范、种类过多过杂等问题,实现地名标志设置系列化、编码科学化、材料规格标准化、楼门牌号码统一化、标志管理法制化的工作目标,根据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18号)精神及国家强制执行标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楼门牌进行普查、登记和核准,并按国家标准更换新牌和发放《鞍山市门牌使用证》。所有新牌规范编码,作为换发身份证以及公安、邮政、电业、房产、煤气、自来水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统一使用的门牌号码。
  二、各机关、企事业、驻军、商业网点、房屋开发商等有关单位,应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更换和安装国家标准门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鞍钢、矿山、驻军等单位的自管房,按国家规定由楼房产权单位出资,由市地名办公室编码,统一更换国家标准楼牌并办理《鞍山市门牌使用证》。
  四、居民楼系列牌更换分两个阶段进行。试点阶段(2005年10月-2005年12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各选一个乡镇,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各选一个街道办事处作为试点,完成对楼门牌号的普查、审核和楼门牌的安装、发证等工作。通过试点,培训一批业务和技术骨干,为更换国家标准楼门牌和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工作做好准备。
  全面更换阶段(2006年1月-2008年12月),对全市居民楼的楼牌进行全面更换,发放《鞍山市门牌使用证》,新的门牌号码作为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唯一标准地址。
  五、在地名普查期间,各机关、企事业、商业网点、房屋开发商等单位的更换国家标准楼门牌手续由各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干部登门办理。普查结束后,仍未办理更换手续的单位须到鞍山市地名办公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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