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酝酿组织邪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6、其它重大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下级上报的情况,要及时汇总登记,整理备案,对未按时限要求上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必须对口报送,由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经联席会议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对本级排查出的或下级报送的重大矛盾纠纷,必须认真分析梳理,提出办理建议,明确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调处时限和调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明确重点,提出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联席会议确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实行“三定一包”(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限、包调处)的办法,由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有关市(地)、县(市、区)和单位办理。
第二十三条 需要向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将情况调查清楚,形成书面材料,由维稳办负责及时上报。
第六章 督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对本地区、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事件,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处,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督查指导。
第二十五条 督查指导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市(地)和省直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至少集中督查一次;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至少集中督查一次。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加大调处力度。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修订稿)》,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和专项检查,开展工作的实际效果与责任人政绩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