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三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认真执行村(社区)和单位内部每周排查一次、乡镇(街道)每半月排查一次、县(市、区)每月排查一次、市(地)和省直部门每季度排查一次的制度,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第十四条 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对矛盾调处要按责任分工逐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办结时限,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要实行领导动手、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做到“五个一”,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复议、仲裁等方法,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解决思想问题,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普遍建立党政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审判机关和行政复议、仲裁机构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案,落实责任。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出面,依法果断妥善地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报送制度。村(社区)和单位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县(市、区)每月、市(地)和省直部门每季度以文字和报表形式,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宿和“零报告”制度。对重大、复杂和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要形成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及时续报处置情况:
  
  1、各地区、各部门对辖区或系统内正在酝酿中的或已发生的5人以上进京上访或30人以上大规模越级集体访的动态;

  2、涉及30人以上的各类群体性矛盾纠纷;

  3、可能发生封堵道路、拦截铁路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的;

  4、可能发生群体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触犯法律等突发事件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