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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则(试行)


  第四条 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有关部门正确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避免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执行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

  第五条 对矛盾较大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指定责任部门预先落实有关措施,提前化解矛盾。

  第六条 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统一组织领导现场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处置措施。

  第七条 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重要工作,当作份内一项重要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切实抓好。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情况分析研究及其规律的探讨,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拟定预案,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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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地)、县(市、区)、乡镇和单位,要成立分管副书记任组长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处理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加强乡镇党政统一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建设,明确职责任务,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发挥综合优势。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定期排查矛盾和纠纷,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各种矛盾纠纷情况。对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影响改革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要集中排查,快速反馈,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 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制,将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责任人。

第四章 机制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网络机制。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准确把握动向。

  第十二条 建立维稳预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防控处置预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对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积极预防、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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