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定期对接待日工作进行检查。注意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各市(地)、省直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总体责任目标,统一考核。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7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制发的《黑龙江省各级党政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规定》(黑信领字〔2001〕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要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联席会议牵头,建立起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在各市(地)、县(市、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由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解决;辖区内的中、省直各系统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地方党委、政府积极配合;跨地区或跨部门、跨系统的矛盾纠纷,由上级党委、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努力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四)坚持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小矛盾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盾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不出县(市、区)”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