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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修订稿)》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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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定期
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规定(修订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事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提高执政能力。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对《黑龙江省各级党政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一、定期开展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活动。市(地)党政领导每月开展一次信访值班接待来访群众活动;县(市、区)党政领导每半月一次,乡镇党政领导每周一次。省、市(地)、县(市、区)直属机关领导干部接待群众信访活动可按照此要求自行确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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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加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的领导干部为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接待来访,可采取轮流接待的办法,按照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确定接待范围。参加接待日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时间、地点到岗接待,遇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如期到岗接待的,要利用一定形式通告群众,并确定和公布延期接待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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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将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活动信息公布于众。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把领导干部参加信访接待日活动的时间、地点、姓名和职责分工公布于众,以方便群众来访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的主要内容和范围。1、现场或预约接待来访群众;2、接听和办理行政首长信访电话;3、批办重要群众来信、电子邮件和人民建议;4、研究解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5、听取信访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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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的基本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执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合理、政策明确的,应及时给予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重要信访案件、群众集体上访案件要实行值班接待的领导干部“三包一保”制度,即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保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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