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党委、政府对于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获得优胜的地方和党政工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部门、单位因不重视信访工作,发生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
1、对信访工作被动,信访事项不能及时处理,引发群众多次越级上访的单位,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信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一定影响的信访事项要进行个案通报批评。
2、对信访工作被动局面在通报批评后半年内仍无改变的,将其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由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该地区、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在重点管理期间,该重点管理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原则上不提拔、不重用。重点管理时限每次为半年。
3、对连续两次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予以一票否决,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对该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各级领导干部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者,进行追究责任:
1、领导干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处理信访事项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领导干部违反国务院《
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3、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交办或转送的群众信访事项,拒不查办或久拖不决的。
领导干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后果和具体损失情况,分别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几点说明
(一)本责任制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本责任制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0月制发的《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黑委〔2000〕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