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修订稿)》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黑办发[2005]19号)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修订稿)》、《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规定(修订稿)》和《
黑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14日
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修订稿)
为了强化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职责,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
信访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行修订。
一、原则和要求
(一)工作原则。
信访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要求。
1、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畅通信访渠道,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3、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4、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事项。
5、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并实行严格责任追究。
6、要将领导干部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7、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8、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和人民建议征集部门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和查询方式等相关事项,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