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0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高等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助学贷款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开展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的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但是,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不平衡,一部分市(州)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至今尚未启动。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政策,推动市州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从今年开始,市(州)、省直部门、国有企业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承办,风险补偿金比例为15%。已经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市(州),按原定协议执行。按照分级负担、省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市 (州)所属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市 (州)财政负担,省直部门及国有企业所属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负担。市(州)所属高校风险补偿金由学校、市(州)财政、省财政各承担5%;办在武汉市以外的省直部门及国有企业所属高校风险补偿金由学校承担5%,省财政承担10%;办在武汉市的省直部门及国有企业所属高校风险补偿金由学校和省财政各承担 7.5%。
  二、明确责任,推进市州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是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把国家助学贷款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市州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协调机构,及时研究解决本地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各高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和承担对经办银行的风险补偿金;经办银行要不断改进服务,提高质量和效率,及时足额地为贫困学生提供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足额落实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及时办理拨款手续;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等优惠政策。有关省直部门、国有企业也要积极支持所属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