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大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管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收缴率,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提供资金保障。严禁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自备水用户水资源费要按其实际取水量计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可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实际取水能力计收。
(三)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鼓励节约用水,努力推进供水管理体制改革
1、认真做好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要抓紧做好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要通过水资源评价,掌握水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在节水和保护水资源的前提下,研究分析水资源、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水资源可利用上限;根据水资源可利用潜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抓紧完善水利及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合理调整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定额,制定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及跨地区配置的工程布局和方案。各地要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要落实节水措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将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2、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步伐。全省所有城市在对供水管网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必须有计划地对使用超过50年和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有效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同时,要将供水管网和排水管网建设结合起来,缺水地区的供水管网改造应与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统筹进行,逐步建成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相匹配的城市供排水管网体系。
3、大力提倡、推广、鼓励节约用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节水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鼓励各类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工业企业采用节水的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在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生活用水器具。加快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一水多用、中水回用和再生水的开发利用,加大污水处理回用力度,逐步推广建立中水系统。
4、改革供水管理体制。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湖北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97号)的要求,尽快建立符合省情、水情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供水单位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定编、定岗、定员,推行管养分离,努力降低供水成本;主动开展水价成本监审工作,严格测算方法,正确划分成本范围,合理分摊各种费用,不断提高供水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发展和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调动农民维修渠道、节约用水的积极性。要加快城镇供排水市场化改革的步伐,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供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采取特许经营权等方式,通过市场竞争选择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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