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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3、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是终端水价。要综合考虑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4、合理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地区要限期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污水处理费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新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必须相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三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营。凡征收污水处理费三年后仍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领导责任。

  5、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要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税收政策,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积极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有关行业使用再生水。

  (二)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强化征收管理

  1、加快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各设区的市,要在2007年底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8年底前实行。

  2、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抄表到户是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前提。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实施方案,各市、州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争取2007年抄表到户率达到80%以上。供水企业因此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合理计入供水成本。

  3、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各地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居民用水等情况,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实施超定额或超计划加价收费方式,严格实行节约用水管理。同时,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对城市绿化、环卫、消防、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收费。

  4、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要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在灌区实行水价、水量、水费、面积“四公开”,提高水费计收工作的透明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业灌溉设施改造力度,加强农渠的供水管理和田间工程的维护改造。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协会),改革水费计收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创造条件推行两部制水价和计量收费,实行超定额用水加价等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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