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相邻村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左右岸同渠、上下游共渠的渠道和塘坝的新建、清淤、维护,血防灭螺,通村公路中几村共经路段建设等,由乡镇政府出面协调受益村民开展协商,在征得所在村多数群众同意后,纳入投工投劳范围,统一施工,分村算帐,财务公开。项目完工后,要接受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计。跨村的投工投劳数量最高不得超过总额的20%,乡镇不得平调使用,不能变成固定的筹资项目。
五、强化管理。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既要监管限额标准,也要监管决策程序。经批准的投工投劳数必须填入“税费改革政策监督卡”。投工投劳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规范运行。
六、科学规划。引导农民投工投劳,一定要注意统筹安排,先急后缓,长远规划,分年建设;一定要量力而行,使要办的事办得了、办得好,不得超越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具体项目要精心设计,注重实效。
七、鼓励创造。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民建民管”的新机制,引导农民自愿成立“用水者协会”、“公益事业促进会”等民间组织,民主议事,公选理事,公众决策,公正办事,公开收支。积极推进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多种形式筹资建设。
八、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原则,逐步承担起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责任,妥善解决取消“两工”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的资金投入。干支堤防及一些涉及范围较大的重要民堤岁修、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修建和维护所需资金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保证。各级财政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对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予以支持,主要是对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所需材料给予适当补助。通村公路建设既要积极,又要可行,可以通过社会募捐、引资等形式筹措资金,但不得另行向本村农民集资摊派,不能形成新的村级债务。对修建能村硬化公路,省里从2005年起将以奖代补标准由每公里5万元提高到7万元,市(州)县(市、区)配套补助不得少于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