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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
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9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坚决按时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界定范围。农民投工投劳一定要坚持“村内为主、受益直接、项目小型”,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血防灭螺工程、修建村级道路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以及防御突发性灾害。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危房改造、计划生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村级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以及党员、村民代表开会等,不得纳入投工投劳范围。
  二、控制上限。按标准工日计算,以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0个工为上限。承担投工投劳的农村劳动力是指户籍在本村,18-60周岁的男性、18-55周岁的女性村民。现役军人、农村残疾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和)和《湖北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暂行)(鄂办发[2002]27号)》中关于“一事一议”筹资的规定继续实行,筹劳用工不再实施。
  三、明确办法。根据需要和农民意愿,投工投劳可以按劳动力承担,可以按二轮延包确权确地的受益面积分担,也可以按面积和劳动力比例分担。不论采取哪种办法,都不得突破标准工日控制上限。原则上以投劳为主,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农民愿意出资的,折资标准为每个标准工日5元至8元。
  四、规范程序。投工投劳议案由村委会年初提出,经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意见后,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经所代表农户过半数同意),然后报经乡镇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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