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公开事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须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如《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等。
2、行政决策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改革和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和管理、环境治理和改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3、行政执行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决策的事项,包括依据、标准、过程、结果等。
4、重要人事事项。各级行政机关的人员编制、干部使用、竞争上岗、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录用和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荣誉称号评审、转业复员军人安置等情况。
5、财政管理事项。包括各级政府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内容,政府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扶贫、救灾、捐赠款物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各种基金、彩票收益的管理使用情况等。
6、行政执法事项。各级政府执法机关和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结果等。
7、行政服务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及税费收取、证照办理的依据、标准、过程、期限、结果等。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事项,如土地有偿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建设工程项目等。
8、行政监督事项。监察、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9、突发应急事项。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预警、预告和突发事件的消息发布,如地震、洪水、山体滑坡、恶劣天气、环境质量以及涉及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流行性疾病、有毒食品和有害商品的制作销售等情况。
10、勤政廉政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办事制度、权利义务、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推进政务公开,在形式上要坚持创新与规范相结合,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当前,要着重发挥好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政务中心和政务信息发布制度的平台作用。
1、进一步深化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鄂办发[2004]69号)和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暨三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提出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方便群众办事的需要 出发,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与政务公开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楼式办公、一口式收费、一站式服务”,把政府机关的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在政务公开中的窗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