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十八)全员纳入社会保险。改制后的单位应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缴纳基数和费率共同缴纳。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补缴,补缴费用可列入改制成本。已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按企业办法执行,调整的标准与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之间的差额,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改制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改制时已退休和实行内部退养职工的医疗保险,可按有关规定采取一次性预缴的办法解决。改制后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按现行企业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改制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改制单位的分流失业职工,可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 12号)的精神,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原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改制单位改制后,均应在属地参加失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离休人员的养老、医疗待遇按离休干部政策执行。所需费用列入改制成本。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十九)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且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和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纳入目标管理,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关系,垄断性和竞争性的关系,切实防止市场化带来的弊端,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城市人民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工作。各级建设、发改、国资、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税务、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行。
  (二十)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在2005年10月底以前,制定本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