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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规则,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对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资格和市场行为、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市场行为不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不达标以及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十)做好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各城市政府要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科学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专项规划,按照适应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做好项目储备。要以增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功能、营造优良人居环境为重点,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规划实施。
  (十一)依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城市政府要依法加强监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规范市政公用事业公平竞争,搞好实行特许经营后市政公用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产品和服务安全、有效、不间断地供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城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制定市场准入与退出、招标投标、运营中期评估、信息披露、临时接管、公众监督及特许经营协议备案等制度,规范特许经营管理。
  要抓紧完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标准,建立考核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监督。对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以及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五、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二)保障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投入。按政策规定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应用于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国有有形和无形资产出租、出让、转让等收益,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对不能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管网、广场、园林绿化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仍以政府投资为主;以综合开发带项目的办法建设大型市政公用设施,政府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适度补贴;对可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政府一般不再投资并逐步退出。凡政府投资的城市市政公用项目,要全面实行项目代建制度。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支出,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站)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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