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市市政
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5]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促进我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增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适应加快实现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政公用事业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培育和规范市政公用市场,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按照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开放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本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用1—2年时间,逐步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使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基本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2007年底之前,基本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市场运行机制、企业经营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使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开放市政公用市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三)开放资本市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和外国资本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的条件下投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建设—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招标拍卖等办法,经营好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专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租用权等城市公共无形资产,充分开发利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支持城市市政公用企业上市融资或按法定程序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成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由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资金筹措、项目管理、资产营运等,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开放经营市场。根据建设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行业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由城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权利,并以特许经营协议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国内外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均可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竞标。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委托经营方式的特许经营权一般不超过8年,到期应按规定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