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规范酒类市场执法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振兴湖北酒业,发展湖北经济”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维护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搞地方保护和非法牟取部门利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得多头执法。对违规罚、没、卡、要,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部门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商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大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力度。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和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定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要严格白酒生产许可证和酒类生产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对酒类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证照不全或不符合生产条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理;对无证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四、完善酒业发展的促进体系
(十五)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促进酒业发展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财政收入和培植经济发展增长点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省政府成立省振兴酒业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办和服务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促进酒业结构调整,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维护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
(十六)培养、引进和留住人才,为促进酒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把培养促进酒业发展人才放到重要位置,用好省内人才,重视引进国内智力资源,更多地吸引优秀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来鄂创业发展。进一步深化企业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和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要给予较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十七)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贯彻和落实。省振兴酒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