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酿酒工业原料基地。围绕我省名优白酒、露酒、啤酒生产需要,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整合种植资源,建立优质原料基地。省发改委、农业厅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支持骨干酿酒企业采取公司加农户的定单农业方式,建立原料基地,支持啤酒用大麦、白酒用高梁基地建设;要抓好以品种改良为主的新技术推广,把好原料数量和质量关。
(七)加大对酒业发展的财政支持。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专项资金支持酒业发展,保持并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扶持名优品牌企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资源利用率提高、原料基地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建设,支持酒类流通企业进行物流现代化建设和改造。各酿酒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各项费用可按有关税收政策在税前扣除。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名优酿酒生产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审核批准发放信用贷款,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鼓励支持酒业优势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或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重组上市。
(九)加强宏观引导。省发改委、省经委在审核酒类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把关。酒业建设项目的重点应放在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和支持优势龙头企业发展上,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严格控制布新点、建新厂。
(十)扩大宣传,提高湖北名优酒知名度。省内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湖北名优酒类产品,对名优酒应在播出时段、刊登版面上给予优先安排,在宣传费用上给予优惠。各级政府、团体、事业单位在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湖北名优酒,并在各种公务接待活动中带头宣传,扩大和提升湖北酒类产品的知名度。
三、大力整治酒类市场环境
(十一)以商务部确定我省为全国流通改革试点省为契机,按照《湖北省流通改革试点方案》,加强酒类地方立法工作,使我省酒类管理早日走上法制化轨道,适应全国酒类市场发展和酒类管理工作形势。要按照国家三部局《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精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大对酒类企业经营资格和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检查,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条件、法定经营地址等的清理,建立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