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机关向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征集企业信用信息时,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配合。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A类信息、B类信息和C类信息系统构成。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A类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依法应当公开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资质(格)等专项行政许可情况;
(三)企业通过国际或国家标准认证的情况;
(四)依法对企业进行周期性检查的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企业经营、财务状况;
(六)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情况。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B类信息系统:
(一)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称号的;
(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湖北省著名商标” 称号的;
(三)获得“中国名牌”或“湖北省精品名牌” 称号的;
(四)获得“AAA”金融信用等级的;
(五)获得“诚信纳税人”称号的;
(六)获得“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 称号的;
(七)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八)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企业、环境保护模范和被命名为“清洁无害工厂” 称号的;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优秀企业家称号的;
(十)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C类信息系统:
(一)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较大数额的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被依法实施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未通过周期性检查的记录;
(三)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诉讼判决记录;企业拒不执行的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民事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和银行同业公会制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