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种子管理机构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品审委申请复审。省品审委在下次会议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原审定程序和新的证明材料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四章 品种登记
第十七条 实行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为蔬菜(含果用瓜)、甘蔗、甘薯、木薯、烟草、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桑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食用菌、中药材、草类、绿肥、麻类等新品种。
第十八条 品种登记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作物种类、选育单位、品种来源、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光温敏感性、品质等性状,以及适应范围和栽培技术要点等。
申请者应当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的登记条件,并在产量、品质、抗病性、抗逆性等某一性状上优于对照品种。
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广东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书》、品种选育与试验报告和标准图片等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4月份或11月份直接向省品审委提出申请。由省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补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省品审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品种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品种公告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审定和登记的品种,由省农业厅公告,省品审委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