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品种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种子管理机构提交《广东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表》。
从省外、国外引进的品种还应当分别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选育过程、世代、特性描述;
(三)品种(含杂交种亲本)标准图片;
(四)适量育种家种子(含杂交种亲本种子),以供品种真实性鉴定。
省未统一组织试验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特殊用途品种,还应当提交品种多点比较试验总结报告、专家现场鉴定意见和省种子管理机构指定的测试机构出具的品质、抗病性、光温敏感性等鉴定报告。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杂交稻品种还应当提供不育系省级以上审定或鉴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省品审委对申请审定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补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品种,可以审定通过:
(一)品质和抗病性与对照品种相当,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水平的。
(二)抗病性与对照品种相当,产量比对照品种减产10%以内,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减产未达极显著水平,品质明显优于对照品种的。
(三)产量和品质与对照品种相当,对主要病害的抗性强于对照品种,并达抗级标准以上的。
(四)具有实用价值的特殊用途品种,对主要病害的抗性达抗级标准以上的。
第十五条 品种审定实行专业组初审,省品审委全体会议终审。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省品审委认为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省品审委每年召开两次品种审定会议。参加审定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到通知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省品审委专业组对报审品种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将初审意见及表决结果提交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对专业组的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后,再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1/2以上的品种,审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