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品审委的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省品审委设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两个专业组。专业组成员由相关专业委员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
第七条 省品审委根据需要委托特殊生态区域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负责该区域经省品审委指定的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审定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审定小组申请品种审定。审定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予以审定,审定通过的品种,报省品审委备案。
第三章 品种审定
第八条 省级品种审定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品种试验。
省未统一组织试验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特殊用途品种,省种子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主持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多点比较试验,并经有关专家现场鉴定。
(二)经省种子管理机构指定的测试机构完成品质、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鉴定。
杂交稻品种申请审定前其不育系应通过省级以上农业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定或鉴定。
(三)向省品审委提出品种审定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本省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四)省品审委对申请审定品种进行审定。
第九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区域试验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光温敏感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生产试验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品种试验办法和调查记载项目及标准由省品审委制定并发布。
第十条 申请试验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来源清楚;
(二)具有遗传稳定性、一致性和特异性,并具有适当的名称;
(三)经1~2年的品种比较试验,综合性状表现优良或具有某些特殊优良性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