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
为规范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农业部《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我厅修订形成《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登记农作物品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登记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省级审定,经审定通过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免予登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负责全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省品审委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熟悉本专业的主管领导,年龄在60岁以下。省品审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