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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若干意见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若干意见
(长发[2005]14号 2005年5月1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创建和谐社区的要求,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1.建设和谐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深化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创建文明城市,打造平安长春的重要举措,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具有重要意义。
  2.我市建设和谐社区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建设自治充分、管理有序、服务便利、治安良好、环境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
  二、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强力推动、社区自治组织自主运作、居民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
  4.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主动为社区提供指导、服务和帮助。社区居委会要协助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并对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三、加强社区组织体系建设
  5.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社区内各单位党组织共同参与的社区党建工作机制。配齐配强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有效形式。加强封闭小区党组织的建设,创新社区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实现党组织在社区的全覆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组织要组织在职党员以普通居民身份参加社区活动,为社区建设多做贡献。各社区要改善对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6.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功能,建立健全以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完善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群众民主选举权。
  7.社区居委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对本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日常管理。要了解掌握本社区居民的需求和意愿,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动员、组织居民共同参与,实现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和居民利益的充分维护。
  8.市、区党委和政府部门、群团组织需要进驻社区并由社区居委会帮助承担或协助完成的涉及居民利益或与社区联系密切的工作,须经区社区工作指导办公室协调批准。社区居委会有权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情况。不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但又确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办理的事务,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与社区居委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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