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建筑节能的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一系列技术标准、规程。加大对建筑节能配套技术的研究,加大对节能材料(产品)与技术的科研、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力度,依法淘汰落后的高能耗的技术与产品。从技术上保障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广泛开展建筑节能的宣传和培训。营造全社会建筑节能氛围,提高人们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执行节能标准的意识。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从不同层面加大对建筑节能的宣传。同时,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提高掌握和应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应知和应会能力,全面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三)有效开展建筑节能示范与试点工作。在全面抓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基础上,推出一批示范节能住宅和公共建筑,引导全市建筑节能方向,提高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建设水平。通过试点与示范,积累推广节能建筑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全市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
(四)制定政策配套措施,激励建设投资各方节能推广机制。认真落实国家、省鼓励建筑节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定推进我市建筑节能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概算中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优先安排用于实施节能及节能改造的财政预算。对节能建筑工程,应及时办理新型墙体专项基金退还,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要加大专项基金扶持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
(五)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是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等各环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含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有效监管,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准参加各类工程评奖(杯),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四、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和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推进力度。建设、发改、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质监、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规划,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和责任明确,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促进节约型城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