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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相邻关系案件中已执结行为标的实施妨害行为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相邻关系案件中
已执结行为标的实施妨害行为若干问题的解答
(沪高法执[2005]8号)


  为了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严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就执行实践中所遇到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相邻关系中的行为义务执行完毕后又实施妨害行为问题的处理,解答如下:
  问题1:相邻关系案件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又实施了妨害行为,申请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继续执行?
  答:在相邻关系执行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主文表述为一定的行为义务,但实质上是对申请人所享有的通行权、采光权等不动产相邻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在行为义务执行完毕后又实施妨害行为、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执行的,只要申请符合下列条件,执行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继续执行:
  (一)妨害行为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禁止的行为在性质上相一致,违反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的行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构成了侵害;
  (三)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排除妨害的义务,确有强制执行的必要。
  问题2:如何确定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的期限?
  答: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妨害行为发生后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的期限自执行完毕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双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的期限自执行完毕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问题3:哪些情形执行法院不予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另行提起诉讼?
  答: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的范围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为限。生效法律文书同时确定被执行人履行行为义务和给付损害赔偿等金钱义务的,金钱给付义务不得重复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所实施的妨害行为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禁止的行为在性质上不相一致或者申请执行人针对妨害行为主张损害赔偿或者提出其他请求的,执行法院不予继续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符合条件,但同时又主张损害赔偿等请求的,执行法院对损害赔偿等请求不予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另行提起诉讼。
  问题4:继续执行是否适用执行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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