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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清查阶段(2005年11月─2005年12月底)。对全市所有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开采、勘查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顿任务,开展相关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完善阶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严格采矿权管理,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底)。在各地完成整顿规范任务,进行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2007年底前,我市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各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要进行检查验收,分阶段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在各阶段工作中,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艰巨,涉及部门多,时间紧,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有关区县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市按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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