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实现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各地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准入条件和原则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开山采石矿山总数和开采总量,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通过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等方式,对小型矿山进行整合,建立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山企业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划定矿区范围、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在禁采区内未经省政府批准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地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一律废止。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建筑砂石等非金属矿产为重点,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核、企业设立、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环境评价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监管。试行全市开山采石矿山监理制度,建立开山采石矿山现场监理模式,为露采矿山开发利用动态化监督管理提供有效手段。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整治投入机制。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开山采石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146号),足额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新建开山采石企业未缴纳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已投产的采石企业拒绝缴纳保证金的,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财政支持力度,全面推进以开山采石禁采区内关闭矿山为重点的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加快整治进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规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对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验收等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