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级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保审查、证照颁发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五)全面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结合当地实际,抓紧补充、调整禁采区(带),并纳入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于200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充、调整后的禁采区(带)内的开山采石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8年底前关闭,其中严重影响景观的要立即予以关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关闭企业的善后工作,积极帮助关闭的采石企业转产转业,安置好因关闭采石企业而下岗的职工。
(六)组织开展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各地要以禁用粘土实心砖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加快淘汰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步伐。要坚决关闭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对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要制定专项计划,尽快实施关闭。要加大平窑复垦土地的力度,大力发展环保、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要加强对砖瓦企业用地的监督管理,依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控制砖瓦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对违反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