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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宁政发[2006]7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中仍然存在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个别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比较混乱,矿产资源规划执行不力,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市矿产资源相对比较丰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于实现矿产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确保安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勘查项目、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持勘查许可证或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及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的反弹,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凡越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各级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对辖区内探矿权和采矿权主体、生产经营主体要进行逐一核实,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的,未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进行开采、整治的,要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当地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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