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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市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达标单位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市基层法院执行
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达标单位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2005]109号)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
  现将高院制订的《本市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达标单位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报告高院。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本市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质量

效率效果达标单位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推动执行工作公正、效率、效果情况进行考评,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机构
  考评工作由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为高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组员为高院执行局正、副局长和一、二中院执行庭庭长,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考评事务,办公室设在高院执行局综合处。
  二、考评对象和方法
  1、本办法的考评对象为全市各区县法院执行庭。
  2、考评采取一年一评的方式。由考评领导小组根据法院执行庭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凡总分不低于95分,且考评指标中的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中止率、债权凭证发放率四项均达标的,为当年度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达标单位。考评不达标的,应予整改。
  3、连续两年考评达标的单位,取得评选先进集体和立功嘉奖的候选资格,并以考评得分为主要依据,确定执行工作的条线排名。
  4、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基层法院执行庭的考评档案,随时记载与考评有关的各类数据和得分情况,在当年年底前汇总并向相关法院反馈后,形成初步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决定。考评结果应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公示。
  三、考评指标
  (一)执行案件指标(65分)
  该项指标以65分为标准分值,根据各项数据完成情况汇总后得出最后分值。
  1、执结率:以全年累计不低于85%为达标,高于85%的,每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2、执行标的到位率:以全年累计不低于50%为达标,高于50%的,每两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50%的,每两个百分点减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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